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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车时被他人行李砸伤,谁来承担赔偿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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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车时被他人行李砸伤,谁来承担赔偿责任?

乘车时被他人行李砸伤,谁来承担赔偿责任?

●案情:刘女士(liúnǚshì)乘坐高铁从南昌前往北京,列车即将到站时,座位的正上方掉落一个行李箱,正好砸中刘女士的头部(tóubù),造成头部外伤(wàishāng)流血。事发后,乘警立即来到事发车厢进行处置(chǔzhì),查明行李箱所有人为刘女士前座的乘客小林。

列车到站后,刘女士在家人(rén)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医,被诊断为颅外伤。刘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未依约(yīyuē)履行(lǚxíng)安全运输义务,造成自己(zìjǐ)人身损害,应当赔偿损失。铁路公司辩称,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箱为小林所有,刘女士所受侵害由第三人造成,铁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经多次协商未果,刘女士将铁路公司(gōngsī)诉至法院,并将行李箱所有人小林列为第三(dìsān)人。

●判决: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中(zhōng),刘女士在乘坐铁路公司承运的(de)列车过程中受伤,并非刘女士本人(běnrén)身体原因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,故铁路公司应就刘女士受伤承担赔偿(péicháng)责任(zérèn)。虽铁路公司以砸伤刘女士的行李系第三人所有进行抗辩,但不能免除其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责任,铁路公司负有对旅客(lǚkè)行李进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。法院最终判决铁路公司赔偿刘女士医疗费1129元、交通费367元。

●说法:民法典规定,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(lǚkè)的伤亡(shāngwáng)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,伤亡是旅客自身(zìshēn)健康原因造成(zàochéng)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本案中,旅客刘女士受伤并非其自身的健康原因或过错造成的,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安全(ānquán)是乘坐火车出行的首要注意事项,乘客应遵守安全员(ānquányuán)的引导(yǐndǎo)进行安检、有序乘车、放置行李。同时,列车承运方应当进一步加强旅客安全保障工作,对乘车过程中的事故风险点进行排查处理,车辆启动前检查行李放置情况(qíngkuàng),完善应急预案(yùàn)并配备应急处置人员,维护好旅客旅途中的安全。

(光明日报(guāngmíngrìbào)记者陈慧娟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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